文本選讀:《存在與時間》第 25-26 節

- 課堂作業

此在存在的展開


在 25 節中,海德格主要論述的是「此在為誰」這個生存論問題的方法論進路。回到之前對此在的基本規定,即「此在向來是我所是的那個存在者」與「此在的本質基於生存」這兩點,我們似會因此產生一種錯覺:此在就是我,而這個我是一種現成性的存在者。此在在存在者層次上的這個規定性命題的自明性使得我們對它的詮釋範圍無限地擴張了(儘管這並非刻意而為),將這個我、自我或是主體封裝成一個優越的、已給定的事物(Subjectum),然後便先行把它放置在某處等等。但我們馬上會發覺,這個我的存在方式跟此在早已是南轅北轍,因為此在是不同於現成著的那些存在者而存在的。而由另一方面說,若我們從我的給定性之中開展出此在,我們便要討論這個我是如何開展此在,討論對這個我的各種給定物的察覺是如何發生。據此,海德格提出了相當極端但可能的條件來呈顯此方法的缺陷:如果此在恰恰於日常狀況下不是作為它自己而存在的話,我們又怎能由這個非我推展出此在呢?儘管我們在這邊假設我就是此在,但是若那個方便給定出的我並非此在,並非那個存在者,那麼我們欲在此存在論架構上發展的一切分析就會四分五裂,分析工作竟入了迷途。

上面的推導顯示對此在是誰的分析,要是從我的明白確鑿的給定性出發只會毫無作為。我們剩下的進路是,「此在的本質基於生存」。以生存論來闡釋此在的真面目;以此在生存所呈顯的現象來展開此在。同時,前面關於我的規定性命題也必須通過生存論驗證,追問我如何會是、會不是此在。那麼,自然而然,我們首先便該從此在的日常活動情況,也就是此在通常滯留其中的那種存在方式開始分析。一個最直接的結果是,(此在)在上手事物中與他人共同照面了。這是上手事物會指引至他人的本質結構所造成的。但我們不能將他人作為一種現成事物看待。在那些來照面的事物中,是可以對於他人上手的──他人也在此在的世界中展開了,作為一個存在者在世如同此在一般,並且它又在世界之內來照面。它與此在共同在這個世界中。要注意到,這裡所指的他人不是說以主體分隔出的其餘那些人,而是多半與我們無別、我們也在其中的那些人。它指的不是通常意義上他人的範疇,必須透過生存論上的性質來區分;他人與其他上手事物甚至是此在本身的存在一樣,都是在其周圍世界來照面的,從周圍世界開始發現自身與他人的存在。

我們對此在的分析表明,此在自己首先是無須他人扶持也能獨立存在的。不過,此在也能與他人共同存在;他人正是藉此在的開放性與之共同在此。因此我們認識到此在具有共在的本質:此在的在世是由共在所構建的,這是在生存論上的規定性質。



我的解讀

海德格對於共在的邏輯的論說在我看來十分抽象,儘管在現象學上這樣做可以達到較嚴謹的效果,要理解則十分耗費時間。這裡海德格提出他人的存在,也就是說除了此在之外,世界上還存在著一種跟此在極接近的存在者跟著此在共同地存在。但他人又不是跟此在一樣是哪個特定的存在者,他人倒是從許多類如此在的存在者的某種開放性中逐漸茁壯起來的,然後再由這種開放出的共在結構中,我們看到了共在的存在方式。當然,我們總是或多或少地與他人共在,或者說對於共在所規定的特點所存在,儘管它可以是明言或未明言的。實際而言,這些都是此在的開放所導致的;而另一方面,共在本質上的結構卻會使得一個他人關係不可恆定,又可能讓此在陷於非本真的自我。